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汝奎,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住盐亭县**镇**村**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何汝奎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何汝奎与被害人冯某某(男,殁年61岁)在盐亭县**镇**村**组石料厂因为做墓碑的事发生争执,后冯某某离开。上午11时左右,冯某某再次到石料厂要求何汝奎做墓碑,二人在石料堆放处发生争吵。何汝奎随手捡了一个石块放在地上,并威胁冯某某如果敢跨过石块就锤死冯某某。冯某某跨过石块后,何汝奎拿起随身携带的铁质木柄手锤向冯某某头部砸去,冯某某随即倒地,何汝奎再次使用该手锤连续击打冯某某头部,致冯某某死亡。案发后,何汝奎主动报警归案。经鉴定,冯某某系头面部暴力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汝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汝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碟四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