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李道炳,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街**号附**号。1983年因犯流氓罪、强奸罪被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1997年6月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3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道炳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告人李道炳与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后二人一同驾车运输制毒工具和原材料等到本市郫都区**街道附近进行初步加工,之后运到郫都区**街道**大道**号附**号付某某租用的出租房继续加工制造出毒品。同年6月12日,李道炳到前述房屋加工制造毒品时,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原材料和疑似毒品的固液混合物、液体等,经称量和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共计36余千克,含量从小于0.1%到51.9%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李道炳伙同他人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6余千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道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制造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德智
2019年10月10日
书 记 员 王章静
附:
1、被告人李道炳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贰拾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涉案的走私红酒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