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院能动履职,公开听证,促成和解
近日,盐亭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杜庆主持召开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加听证会,法院执行局法官列席,检察官释法说理,成功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实现多赢。
2015年,盐亭县某商业广场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商管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某某作为乙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陈某某租赁甲方某商管公司8间门面,共计371.98㎡,从事窗帘布艺销售,每年租金66000元,管理费8800元/年,合同约定租五年免两年,合同附加条款手写体载明“首次付2016年4月30日-2017年4月30日租金,免2017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租金,2015年年底装修完成加免租期5个月。”陈某某付首年房租共计59800元,后因想更换门面,支付12000元,但因未与商管公司签订更换门面合同而搁置。2020年,某商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且支付截止2021年所欠房租及物管费共计173400元,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某支付房屋租金及物管费共计136386元,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日为起诉书副本到达陈某某之日,即2020年11月16日。陈某某错过上诉期,申请再审被驳回。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陈某某不服,向盐亭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理由为陈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应加免五个月租期;某商管公司强行锁门,致使陈某某无法正常营 业,且当地派出所及巡特警大队均出警,锁门期间造成的损失法院未予考量;疫情期间全国商铺遭受重创,陈某某认为某商管公司对其他商铺均予以减除两个月房租,对其应当一视同仁。经我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审查后,查明陈某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五个月加免租期无法享受,但某商管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强行锁门,致使陈某某无法正常营业,合同解除之日为2020年11月16日,三个月锁门期间对陈某某造成的损失法院未予考量,但当时因陈某某自身原因在一审时未予举证,且其因律师原因而错过上诉期,对于陈某某提供的锁门期间的证据及录音是否属于新证据,听证员发表各自观点,均认为其属于庭审前已经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但综合各方考量,经听证员及本院检察官释法说理,听证当日,陈某某与某商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某商管公司对三个月锁门期间造成的损失及疫情期间所辖商铺应共度难关,某商管公司作出相应补偿,由陈某某向某商管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共计12万元,执行费用由陈某某承担,陈某某向盐亭县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本案终结审查。
检察听证是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群众参与司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官听取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肯、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更加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综合考虑到“法、理、情”,杜绝机械司法,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使执行案款能得到快速解决,也体现了能动司法和检察温度,实现社会效果、法制效果的有机统一。